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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5 14:18:07发布者:天津中创蓝论文辅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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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设统市场的路径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资源和要素在市场范围内加速流动并参与国际市场体系和国际分工大循环,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成统一的大市场。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作用。202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统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建设统市场体系,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2022年党的二十大和2023年两会再次强调,建设统市场是党和长期推进的任务,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统市场的理论内涵和若干特征
近些年关于统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统市场的概念及测度方法与市场分割程度等方面。从概念上看,多数人能够取得共识,所谓统市场就是指经济循环在、全要素、全产业、全链条、全空间实现流通,资源从生产到消费、从供给到需求都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和使用。从现实中看,多数人认同除特殊情况外,已初步形成了大致统一的市场,不存在巨大的市场分割[1]。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识不可能完全统一,但必须界定清晰。比如,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市场中统一与分割的理论和现实的区别;虚拟统一与实体统一(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的差异;政府公共政策统一与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策规定与市场规则)的不同;竞争性市场与垄断性市场的分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及垄断市场);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统一的不同标准(不同类型市场的统一);价格机制和制度机制(市场化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区别)对统一市场的不同意义等。
相关研究对统市场的概念及特征有较为深入的讨论,而从实证的角度看,对统市场测度指标和方法的探讨存在着差异甚至争议。如有的观点更看重价格的作用,视价格趋同为市场统一或市场分割与否的前提条件,即认为存在价格趋同就存在统一市场,而不是严重的市场分割,反之则反是。如桂琦寒等利用商品公开价格指数差异的程度,测得并认定我国市场分割程度较为严重。另有观点强调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分化程度,认为如果不存在较大分化,则可以作为不存在市场分割的现实证据[2],反之则反是。如Young便是通过测算地区生产结构的非收敛趋势,认定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分割程度在加深[3]。还有观点强调区域间贸易量同市场分割呈负相关关系。如Poncet通过测算省际贸易流量指数,发现省际贸易量的上升幅度不及对外商品贸易量的幅度,由此认为中国参与化的进程大于市场一体化的进程[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利用多种指标的交叉测算,发现市场分割派生出的一些问题。如吕越等在一些交叉领域通过几种方法进行测度,发现跨地区贸易成本居高并且行业分布趋同,市场主体为获得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更高经营利益,都以国际贸易替代贸易,从而被引导长期锁定在国外市场的低端价值链中,阻碍了市场向价值链高端环节的发展[5],国际贸易市场的发展实质上成为抑制统市场体系形成的障碍。
除了按不同指标实证性研究影响大市场统一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侧重分析体制和政策原因可能导致的市场分割。如银温泉等研究认为,除地理差异、产品特性和贸易规律等因素外,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是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因为财政分权强化了各地经济的分割和财政税收激励,从体制上造成了统市场的零碎化[6]。周黎安认为,各地政府在独立性不断强化的现行体制激励下,加强了围绕生产总值(GDP)增长的“晋升锦标赛”体制性竞争,进而加剧了市场分割[7]。陆铭认为,各地区的分工博弈体制,引发落后地区强化自身保护机制,为了避免资源性收益受损并提高谈判能力,而不得不策略地拒绝与富裕省区的合作[8]。刘瑞明以所有制为凭据进行考察发现,各地区的所有制结构对当地市场分割有很大影响。比如,国企比重大的地区,政府往往给予较多的保护性补贴,从而造成市场分割的空间差异[9]。但是也有相反的例子,如张军、陈刚等发现,省区间的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能够推进区域市场及经济一体化进程[10,11];统一的司法体制有助于抑制地方行政扩张,从而约束各地政府竞争引起的市场分割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这些讨论很有价值但仍不够全面。他们认为,对于统市场的特征及演进程度,可以从更多方面和角度,如通过进一步分析统一市场的主要形成条件等得出更全面的认识。他们强调要将特别因素与一般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严格区分,便于真正认识市场分割现象。有学者从市场统一程度或范围进行考察,认为下列因素并不影响统市场的形成。有些处于初步培育期的专业性市场,不能直接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因而不属于统市场的构成部分。有些领域的市场由于受到原材料、资源禀赋、技术构成、配套条件、消费者习俗等原因的束缚,只能在一些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发展,这些局部小区域市场不属于统市场的范围。比如,我国南方市场经济以商业化带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前列,这是统一市场中的差异,但并不是统一市场的分割内容。因各个区域商品服务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产生的地域性市场深化程度的差异,也不能视为市场分割的内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还有学者强调应该区分政府对市场的正常规范行为和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分割行为,二者有本质差别而不可混淆。比如,当一些地区的商品、服务及要素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野蛮生长,政府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规制、限制甚至是关闭,从而实现市场及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这显然不属于对统市场的阻碍或分割行为,因为政府通过制度进行监管,旨在营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环境。又如,政府基于发展比较优势产业和实现社会目标的需要,对某些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或幼稚产业等行使保护性支持政策如补贴或资助等,也不属于政府干预市场或分割统市场的行为;基于同样目的,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实行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也不属于限制或分割统市场的行为;基于公共服务和职能的需求,政府对某些特定企业开展授权经营甚至形成垄断经营,也不应当属于限制统市场的行为。另外,在资本市场上,政府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开展的对资本无序发展的治理,也不能视为干预金融资本市场的行为,而应视作为规避金融市场脱离正常发展轨道、提升金融市场的统一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当然,如此评价的前提是,政府应当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避免产生非中性竞争。
除以上提及的若干市场现象外,学者们对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统市场这一点已有共识。多数人根据仍具差异的自定概念和测度指标,大致取得一致的认识,认为我国现实中的市场体系依然存在相当程度的隔离与分割,即可以大致定义为存在一定程度分割的市场[2]。这也正是近几年提出要建设统市场的客观基础,同时说明我国建设统市场的迫切需求和重大意义。
总之,关于统市场的内涵和特征还可以并且应当继续深入讨论。我国当前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提出对建设统市场的迫切需求,只有找到影响统市场建立的主要障碍,明确统市场建设所需的主要条件,提供建立统市场的制度性供给,才能推进统市场逐步形成。